一家披着直播外壳的公司,明面假直播,背地真洗钱,操控着19家空壳公司的22个对公账户,不到一年,流入上亿元涉信息网络犯罪赃款。近日,经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曹某以及公司股东、员工等13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各处5万元至1万元罚金。
为填补亏空,直播公司改行洗钱
“钱都充了,却没有我要看的电影!”沈某打开电脑,看着满屏的客户投诉早已习以为常。公司后台几乎每周都会接到成百上千件关于公司涉黄、涉赌、涉诈的投诉,而沈某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这些投诉进行退款处理,否则支付宝将封停公司的对公账号,从而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洗钱。
沈某是这家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2021年8月,前同事吴某、曹某邀请他加入二人创办的公司。刚经历了一次创业失败的沈某欣然同意。刚开始,这家公司开发了一款直播APP做直播业务,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亏损,没有盈利。
“我的朋友老李(另案处理)有洗钱的渠道,他可以将公司的支付接口提供给灰色产业平台收钱,我们再按进账流水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是公司也有正常的业务流水,一般不会被发现。目前公司状况越来越差,要不改行洗钱吧?”眼看资金大把大把地投入却没有回报,负债也越来越多,2022年8月,在吴某的提议下,曹某、邱某、沈某、王某、黄某等公司股东均同意铤而走险,将公司的业务变更为洗钱,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快解决亏损问题。
当月,公司将开发的直播APP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老李,以利用直播平台为洗钱作掩护。做好前期准备后,公司便开始开展洗钱业务。
月进上千万,犯罪手段不断成熟
没过多久,公司的对公账户就因涉及洗钱犯罪被封,他们发现,这是因为有大量的投诉举报才导致账户被封停。为了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吴某和曹某商议后决定,一方面注册新的公司和对公账户用于洗钱,一方面安排人手,对这些投诉公司涉黄、赌、诈等违法行为要求退钱的人,第一时间进行退款处理,防止再次被封。
之后,吴某和曹某通过自己注册、指使公司员工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申请对公账户、对公支付宝,或采用在网络上购买空壳公司和对公账户的方式,接连控制了19家公司的22个对公账户,均经过原有的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后,提供给上游黄、赌、诈网站用于支付结算。当用户在涉黄、赌、诈网站充值后,资金会到达上述账户,该公司按照流入资金的2.5%—4%收取服务费,员工胡某、刘某再扣除3%的提点,剩余资金兑换成虚拟币付给上游黄、赌、诈网站。
同时,为防止被投诉敲诈走大量资金,公司安排程序员研究处理办法,编写拦截投诉程序,通过加密链接,提升投诉难度,大大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
就这样,这家假直播真洗钱的公司形成了一条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架构清晰的犯罪链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曹某分别负责对外承接业务、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总经理邱某、副总经理沈某负责依据上游需求对公司员工安排工作任务;另有处理投诉进行退款、编写程序拦截投诉的程序员;核对账单、购买虚拟货币的员工;负责制作直播APP、搬运视频到直播间应对检查的专员;以及参与经营决策的股东等。
随着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和人员配备逐渐完善,该公司掌控下的对公账户里,每月的资金流水从刚开始的几十上百万,猛增到上千万,大量涉黄、涉赌、涉诈的赃款经过该公司的操作后流进犯罪分子的口袋,难以追踪。
检察官锁定证据,13人均认罪认罚
2023年6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诈骗案及报警人提供的涉黄线索立案侦查。经信息研判、调取相关资金流水,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的部分诈骗款项流入平台,该平台与三家公司存在资金往来,而这几家公司都与该科技公司存在大额且频繁的资金往来,涉嫌为黄色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同年7月19日至8月30日,吴某、曹某等12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于7月24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同年7月,江汉区检察院获悉相关案情后,第一时间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取证方向,夯实犯罪证据。
同年11月24日,案件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了解到,13名被告人到案后,仅有一人认罪。为了尽快还原案件真相,固定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多次进行案件会商,通过仔细分析所有被告人名下的银行卡账单、涉案对公账户流水、聊天记录等,不断扎实证据链条。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其余被告人的心理防线被逐一攻破,最终1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深入研究涉案的20余个对公账户后发现,数十万条银行流水从几角到上千,均为细碎的金额,诈骗资金的进账方式和直播打赏的小额多笔流水十分类似,如不加以区分,将极难辨别具体的涉案金额。为此,承办检察官一方面找出与违法平台会员充值金额一致的固定数额流水,一方面不断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最终在新供述的犯罪事实中,找出了特殊的代码标记,从而准确锁定了涉案资金流水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吴某、曹某等人合谋注册成立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股权变更、增加股东,截止到案发,吴某占股30%、曹某占股33%、邱某占股8%、沈某占股5%、黄某占股12%、王某占股7%。经审计,该公司控制下的多个对公账户中已查实涉诈、涉黄资金超过5000元,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资金流水已超1亿元。另查明,13名被告人共计违法所得200余万元。案发后,江某等7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0万余元,吴某等4人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
“吴某、曹某等13名被告人相互纠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吴某、曹某等13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5万元至1万元罚金。退出的违法所得100余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120余万元均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