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保障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保康县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启动对全县12名涉企商社区矫正人员的专项走访问需活动,专访调查组一行来到歇马镇涉企商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家。
张某某称:“我跟随公司在老挝开采锑矿,我是承包开采人员,目前还有2台挖掘机,1台装载机等价值200多万元的设备在老挝,时间有2年了,不知道这些设备还在不在,语言不通,无法联系,需要去看一下”。
在听取张某某诉求后,专访调查组结合法律法规,对其当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准出境。通过释法说理,张某某表示充分理解。
下一步,保康县检察院将按照工作方案部署,在全面完成走访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涉企商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与县司法局共同协商,探索解决办法,帮助企业解忧纾困,为涉企商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